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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防线”是这样筑成的
2007-07-25 15:48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河南省信阳金社街社区经常举办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咨询,受到社区群众的欢迎。

    编者按  作为我国一项已实行多年的群众自治性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因其具有分布广、成本低、效率高、便捷灵活等多种优势,长期以来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是由于一些调解员法律知识欠缺,调解组织非专业化等原因,人民调解工作多年来也存在着调解方法落后、调解质量较低、调解形式不合规范等诸多问题。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过程中,针对人民调解员培训渠道、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司法审判的对接机制等做了大量有益的尝试,有效促进了人民调解制度及时规范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日前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透露的一组数据引人关注:截至2006年底,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达到84万多个,调解员498万多人。近3年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58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

    以案说法,多渠道提升调解水平

    人民调解员根植于群众之中,拉家常式的语言、亲近的接触,使人民调解极易为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民调解员大多为兼职工作,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很难在调解工作中灵活运用法律。误把刑事案件当民事纠纷来调解、调解协议书不规范导致调解反复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尽快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让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专业法律知识指导调解员工作,“以案说法”无疑是条速通之路。

    在每次人民调解员培训中,针对当地一个时期易发纠纷的社会热点问题,由法官主持“以案说法”讲座,同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这是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法院田师付法庭长期坚持的一个做法。庭长石德新告诉记者,从2005年开始,田师付镇老煤矿沉陷区进行改造拆迁,对拆迁的棚户房,国家给予数额可观的拆迁补偿款。一时间,家庭成员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纠纷骤然上升。针对这类热点纠纷,田师付法庭在庭审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在培训时分解案例、详细解说。拆迁户张某于8年前去世,二婚妻子独自住在张某的棚户房内,拆迁国家补偿款92万元引来张某与原妻的三个子女和二婚妻子两个子女的索要纠纷。法庭依据民法继承方面的有关规定,按这些子女对老人尽赡养义务的程度确定继承权益,92万元拆迁补偿款得到妥善分割。

    “这样精湛的法庭调解,对我们来说无疑是一次身临其境的言传身教,调解工作的综合能力也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参加旁听的人民调解员说,他们还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积极参与宅基地纠纷、土地纠纷、伤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等农村易发纠纷的调解,热点问题随之降温。  

    渠道还不止于此。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为推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市北区法院设立了专门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学校,指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担任培训学校负责人和辅导教师。对纠纷较多的社区,法官直接深入到居委会讲课,面对面解答人民调解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办事处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法官则准备系统的授课提纲,系统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区集中组织的大型学习,法官则分专题,集体授课。培训学校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每季度举办一期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截至目前,举办培训班13期,培训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员600余人次。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门诊部,确定值班员及值班制度,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2004年以来,法律门诊部接待来访179次,通过咨询和“会诊”,使一半以上的纠纷得以解决。

    以“民调”促“司调”,两“调”共筑和谐路

    一张圆桌、一束鲜花、几把座椅,这是法庭和解室内的装饰。2005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建成全国法院首个和解大厅,5间风格各异的和解室,根据调解纠纷的类型不同进行了特定装饰。为何要建和解大厅?这还得从法庭特邀调解员说起。

    随着辖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双桥法庭辖区内的民事案件近年来迅速上升,法庭的收案数量常年保持在2500件左右,除了传统的离婚、借款、赔偿“老三类”案件外,房地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物业管理等具有时代特色的纠纷迅速上升。在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严重不相适应的现实情况下,双桥法庭开始考虑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具体实践中相结合,率先推出了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

    特邀调解员的工作职责为:配合法官审查诉讼材料,明确争议焦点,确定调解方案;协助法官进行调解;接受法官委托独立进行庭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经人民法院确认;就调解过程中发现或发生的新情况及时与法官沟通,确定新的工作方案。

    “特邀调解员制度的建立,将社会资源引入法院,实现了调解主体的多元化。”双桥法庭的法官说。由于双桥法庭辖区具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基础,一批优秀的人民调解员从中脱颖而出,双桥法庭从踊跃报名的200多人中选聘了72名常任特邀调解员。双桥法庭在处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时,请来了当事人所在村的村主任和司法所长作为特邀调解员进行现场调解,在特邀调解员主持下,一起紧张的邻里纠纷不到一个小时即圆满解决。

    双桥法庭规定,特邀调解员可以在法庭内、外选择适宜的调解场所,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法庭发现庄严肃穆的审判法庭并不适于调解纠纷,于是修建区别于审判法庭的专用和解室。为调动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法庭还建议有关部门比照人民陪审员给予特邀调解员工作补助,并对成绩突出的特邀调解员给予奖励。

    法院在调解难度较大的民事纠纷诉讼案件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可以起到“活血化瘀”的积极作用。法律专家表示,有些民间纠纷尽管案情简单,涉及双方利害关系并不大,只是双方积怨较深,形成“冰冻三尺”之势,法院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参加调解,可利用调解员地缘人熟的优势,拉近纠纷双方的距离,防止判决引起矛盾激化,进而达到息诉止争的效果。

    以调代诉,诉前委托凸显“民调”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探索实行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委托社会力量协助调解,直接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诉讼程序,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实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司法目的。

    这段话正是对近年来各地法院探索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历程的总结性概括。

    一般来说,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社区、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由法庭审查立案。

    “通过立案前适度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诉前的和解契机,这种做法不仅为大多数纠纷当事人所接受,而且调解的成功率也很高。”

    天津市宝坻区法院林亭口法庭庭长白志远告诉记者,在农村,老百姓世代居住在同一村,因为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双方很容易结下世代积怨,由此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为此,2007年5月,林亭口法庭与三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将到法庭起诉的涉及邻里关系、亲属关系、债权债务明确等争议不大的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先转由乡镇或村队的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书,法庭不再立案审理。经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法庭立案审理。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诉前调解以来,已调解解决了5起纠纷,当事人对这一做法均表示满意。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开创性地设立了“社区审判工作中心”,把传统的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相邻关系等民事案件集中受理,并赋予该中心立案权,对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在立案时即向当事人进行诉讼成本、调解效力等方面的阐明,说服当事人先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相关链接

    袁州法院加大对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力度

    本报讯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群体性诉讼的审理,加大对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力度,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促进了辖区内的和谐与稳定。

    该法院对群体性纠纷实行全程调节,借助辖区司法所、综治办、调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做好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处理案件,因案制宜及时化解纠纷,确保案结事了。同时,进一步完善群体性纠纷联动机制,及时向党委、人大通报案情,加强协调联络,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避免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日前,该院已依法审理了多起群体性诉讼,100%调解结案,无一案件出现矛盾激化、涉诉信访现象。            (揭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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