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安徽省商务厅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地县商务 >  正文
开展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
2007-08-21 10:42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本报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梁桦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批准在天津滨海新区首先开展我国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试点,试点地区居民个人可以用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证券投资。试点初期,投资者可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此前,国内居民不能直接投资境外股票,自有外汇资金只能投资于B股、QDII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或者进行外汇及黄金买卖等。

    此次国家外汇管理局首选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居民个人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及人民币购汇直接从事境外证券投资,投资规模不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年度不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总额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投资须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和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办理,投资者应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并委托其在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开立对应的证券代理账户。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在开户行结汇。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如需结汇的,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实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业务办理机构应如实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同时严格内部风险控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首发子站:池州市青阳县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您的评论对我们改进工作很重要,请赶快发表吧!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安徽省商务厅 联系人: 柴化涛 电话: 0551-2831218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杨凌晓 电话: 010-51651200-607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