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烈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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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09 09:12 文章来源:烈山区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调整并修定烈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产业政策
依托本区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全方位、大力度、宽领域地开展招引资工作。坚持以陶瓷高岭土建材产业、机械加工制造、旅游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科教文卫体项目。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本文条款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供用地
(三)工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四)用地投资强度按亩平均计算,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第一年投资强度应至少达到60%。投资强度达不到年度建设要求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五)项目自批准用地之日起,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建设面积不足1/3的、投资不足20%、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两年内不开工建设的、停产两年以上的、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的用地,按国家土地政策收回使用权。
四、财政扶持
(六)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照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60%、40%给予扶持;五年内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扶持。
(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工业项目,政府根据项目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
五、办证费用
(八)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免缴开工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收费,实行工业项目零收费入驻(不含省级以上代收缴项目)。
六、基础设施建设
(九)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五通一平)建设,由区政府投入。企业专用部分由企业负责。
七、奖励政策
(十)资金来源:区政府实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每年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从新增企业上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提取10%作为基金来源。
(十一)奖励办法:对投资工业项目介绍人按该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十二)对委托招商引进的项目,比照中介人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十三)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和奖励考核由区财政局负责
(十四)中介人的确认与奖励由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小组负责,一个项目一个“中介人”。
八、其他优惠条款参照淮北市招商优惠政策执行。
九、本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原已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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