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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外商投资项目补贴暂行办法
2008-08-28 11:25  文章来源:协作股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县域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享受补贴对象为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或125万美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以下实际出资额及投资密度均指固定资产投入。 第二条 为便于该办法的实施,对工业项目的补贴,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投资密度的大小,按照实际投资总额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 (一)实际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或1250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亩(或15万美元/亩)的工业项目,可补贴实际投资总额的5.33 %。(83.33亩×6.4万元/亩=533.31万元×100%=533.31万元。即免费用地。) (二)实际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625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达到80万元人民币/亩(或10万美元/亩)的工业项目,可补贴实际投资总额的 6.4%。(62.5亩×6.4万元/亩=400万元×80%=320万元。即1.28万元/亩。) (三)实际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375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达到80万元人民币/亩(或10万美元/亩)的工业项目,可补贴实际投资总额的 4%。(37.5亩×6.4万元/亩=240万元×50%=120万元。即3.2万元/亩。) (四) 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125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达到80万元人民币/亩(或10万美元/亩)的工业项目,可补贴实际投资总额的 3.2%。(12.5亩×6.4万元/亩=80万元×40%=32万元。即3.84万元/亩。) 第三条 世界500强企业、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及国内100强企业在我县进行投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县项目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实行特殊的补贴。 第四条 实施项目补贴的企业,动工时拨付补贴资金的50%,余下的50%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固定资产投资及时予以审核和确认,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予以补贴。 第五条 对享受补贴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及各职能部门帮助办理相关规划、环保等手续,待建成投产后,经审核确认后,颁发有关正式的证书。发证后若发生项目停建或固定资产转让的,须补交有关减免费用及款项。 第六条 涉及项目投资额和投资密度的核定由县项目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审计、财政、国土、物价等部门配合共同完成。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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