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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11-06 15:33  文章来源:商改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黄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我局组织人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订了《黄山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公司全体职工和区县服务点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黄山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自律公约

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抄送:省商务厅,厅建设处。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规定

 

前 言
  
  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最高行政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我局以《办法》为依据,制订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的力度。

       
  

  

  
                                    2009年11月5  
  
  

                                     

 

 

 

 

 

 

 

 

 

 

 

 

目 录
  
  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规定

  二、关于报废汽车拆解、销售管理的规定
  三、关于执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销售资料存档管理的规定
  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防火、安全和环保管理的规定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规定
  
  一、 管理依据: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 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开展回收、规范拆解销售,做到自律自重。
  三、 管理规定:
  验车对号,出具“证明”;收回牌照,剪断上缴;入库拍照,编码建卡:一车一档,跟踪登记;优质服务,按序操作;嫌疑车辆,及时查报。
  四、管理要求:
   (1)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做到切实执行《办法》规定:杜绝回收来历不明特别是有销赃嫌疑的车辆。
   (2)坚持服务到位;做到方便车主客户;杜绝官商作风。
   (3)坚持认真验收;做到一收照(牌照)、二验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三对号(车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杜绝人情主义。
   (4)坚持严格管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做到验明车身开证;杜绝无车开证。
   (5)坚持证明齐全才予解决特殊情况的车辆报废(如事故车无法运回等);做到车主单位申请、公安部门事故处理认定、有回收报废汽车资质单位已回收车辆的证明材料;杜绝徇私违规。
  
     

 

 

 

 

 

关于报废汽车拆解的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回收拆解的报废汽车符合国务院307号令中明确的技

  术、安全和环保等要求,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有序操作,特规定拆解程序如下:
  一、 检查鉴定和拆解准备工作:
   l、 按拆解通知单,将要拆解的车辆停放到拆解位置上,由现场管理、销售、安全及拆解作业人员共同对报废车辆的质量及完好程度、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按有关规定和市场需求(允许销售的报废汽车回用件)确定解体方式。
   2、 准备好消防灭火器材,检查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和危险品等不安全因素。放尽油箱、发动机、变速器、后桥内的汽()油、润滑油,并收集在专用容器内,同时收集冷却液。
  二、 解体程序:
  报废汽车的解体应按照先上后下,由表及里,由附件到主机的顺序进行;应遵循先由整车拆成总成,后由总成拆成部件,再由部件拆成零件的原则进行。
   l、 整车解体。根据不同类型的车体结构和总成组成,进行整车解体。对于公安车管部门要求监拆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必须由当地监拆民警在场监督进行解体。
   (1)将可用零配件进行完整拆卸。如水箱、起动马达、发电机、冷泵、蓄电池,油泵、座椅等。
   (2)在解体时,必须在切割大梁时进行拍照,同时对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进行拍照。具体为:
   A:客车
  将外壳解体后,在前、后桥之间对车架实施拦腰切割断离(在切割一侧30厘米左右一块车架后,切割另一侧时拍照),并对切割下的30厘米以上一块车架号(含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拍照。
   B:货车
  在车厢、槽罐等解体后,将车架拦腰切割断离(在切割一侧30厘米左右一块车架后,切割另一侧时拍照),并对切割下的30厘米以上一块车架号(含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拍照。
   C:无大梁轿车和面包车
  从一侧车门至另一侧车门前后桥之间的底盘钢桥切割断离(从左或右车门切割到车顶时拍照),并对切割下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拍照。
  对方向器、变速器、发动机、大梁、前、后桥等总成进行分解,并将各总成移到进一步分解和破坏性处理的场位。
   2、分解破碎
   (1)将电线、有色金属、橡胶、塑料、玻璃等分别拆卸。
   (2)对方向器、变速器、发动机、大梁、前、后桥等总成进行零、部件分解。
   (3)对方向器、变速器、发动机、大梁、前、后桥等进行破碎性或毁坏性处理。
   (4)对解体的废钢作进一步加工整理,成为钢厂冶炼炉料。
  三、入库待销
   1、 将拆卸的可销售的回用件,分类入库、挂牌(挂报废汽车回用件)待销。
   2、 将拆解的有色金属、塑料等分类入库待销。
   3、 将加工成炉料的废钢分类入库、堆放,待发钢铁厂作冶炼炉料。
   4、 清理拆解场地,做好场地保洁工作。
  
  

 

 

关于执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省商务厅制定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理办法》认真执行落实到位,特作规定如下:
  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国家统一规定样式、由省商务厅印制颁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报废汽车回收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让,或者伪造、仿造、变造。
  二、《证明》的申领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以旧换新的办法。换领时,必须携带上期已开《证明》的第一联原件和同期回收报废汽车的汇总表,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三、《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实行逐级责任制。做到专人保管、责任到人,并健全《证明》领、用、存制度和相关台帐。落实防盗防失措施,确保已领《证明》的安全。
  四、《证明》必须在报废汽车进库后开具,坚持先验车后开证。
  做到专人负责、规范填写、连号开具。严禁无车开证、严禁不验车开证、严禁开阴阳证。
  五、对因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有意无意违反规定而发生的违规行为,要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有资质的企业要报请取消资质;是网点的要责令授权单位收回经营授权。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销售资料存档管理的规定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对回收、拆解和销售的报废汽车资料进行整理存档。报废汽车资料整理存档不仅有利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自身保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销售的资料存档要做到“一车一档”。“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规定为:
   1、《报废汽车通知书》复印件。该复印件必须同该车行驶证所登记的内容一致,并有公安车辆部门公章。
   2、《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该复印件登记的车辆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同行驶证一致,并有机动车所有人的印章或签名。
   3、带背景的进库验车照片。该照片必须有回收企业标识性背景。
   4、《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该复印件登记内容同行驶证一致,并有省、市经贸委及回收企业印章。开具日期应具体清楚。
   5、《行驶证》复印件。该复印件应与“报废汽车通知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致。车主如有遗失,可将车主申请书及《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存档。
   6、入库单。入库单是检查车辆完整程度的凭证。特别对“五大总成”必须检查登记入库。并对入库车辆进行编号。
   7、拆解通知书。该通知书应有原车主名称、入库编号、车辆类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号、发动机号、大梁号、拆解情况登记及拆解人、拆解通知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8、拆解中的照片及车辆识别号照片。拆解中的照片是指切割大梁时的照片,车辆识别代号照片拍摄时要尽量清晰。
   9、公安监拆民警出具的监拆单。该监拆单是指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这三类应有公安监拆民警现场监拆,而后由监拆民警签字出具的监拆单。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防火、安全和环保管理的规定
  
  一、 管理依据:
  《办法》第十四条、《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
  二、 管理原则:
  防火安全,预防为主:环境保护,常抓不懈。
  三、 管理规定:
  责任到人,谁主管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定期检查与重点季节、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增强意识,点滴做起,消除隐患,不留死角。
  四、 管理要求:
   l、 防火:
   (1)员工要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火灾危害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情事故。
   (2)加强明火区管理,做到:一是解体车辆到位固定,并保持
  周围无易燃物;二是配备消防器材和水桶:三是放净(收集)残余油、液,并卸下油箱、油管:四是氧气瓶、油气瓶(乙炔气瓶)等压力容器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放置:五是严禁作业区内抽烟;六是作业完毕后清理场地,消灭明暗火残迹。
   2、 安全:
   (1)回收车辆的拖运入库,推行使用清障车。暂无清障车的企业拖运时无论采用“硬拖”或“软拖“,都必须确保各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2)入库车辆的解体,必须严格按拆解程序操作,禁止违章蛮干。
   3、机械设备的使用:
  吊车。必须做到:一是超过核定吨位不吊:二是下方有人不吊:三是钢缆伤损不吊;四是货物不稳不吊。
  铲车。必须做到:一是超重不铲:二是超高不铲;三是超大不铲。
  剪板机。必须做到:一是超出核定尺寸不剪;一是超过核定材质硬度不剪:三是未作释压处理的压力容器不剪。
   3、环保:
   1、废油、液收集存放。做到固定拆解场地,采用池积等办法收集废油、液,并按规定存放备售。拆解完毕后的场地必须清除油污,务必做到不使油污渗入地下。
   2、废物料的处理。做到符合环保要求,禁止将废橡胶、木材、 胶木、塑料等焚烧或乱丢,车窗玻璃要完整卸下,集中存放。
   3、 库存待解体车辆的停放要整齐,拆解后的废金属要分类归堆,库场的通道要确保畅通,场()区要尽可能增添绿化

 

 

 

 

 

 

 

 

 

 

 

 

 

 

 

 

 

 

附件1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307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自律公约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及其区县服务点的行为,防止无证回收、非法拆解,倒卖报废整车、拼装车和“五大总成”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维护良好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特制定如下公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07号令精神,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过程中,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坚决抵制不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决不改装、拼装、倒卖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如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取缔。
  三、依法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保证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和配件销售过程中,严格手续,按章办事,堵塞各种漏洞,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四、积极协助各级商务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监察等执法部门,坚决打击不法业主、非法市场,促进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健康发展。
  五、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要经常督促和检查区县服务点贯彻落实自律公约的情况,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加强和改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
  我们决心进一步增强做好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严格自检自律,模范带头,为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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