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加强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效能建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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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22 08:46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强效能建设的统一部署,目前,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已告一段落。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现就加强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效能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方便群众办事,力争在优化程序上有新突破 省政务服务中心是省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主要场所,是依法行政、公开政务、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平台。清理、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效能建设的重要一步,当前必须认真做好保留的审批项目进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真正实现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以巩固效能建设的成果。 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要求,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和转报的项目)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不进的项目,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面向社会、企业和群众的公共服务项目,也可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进驻的审批项目,各部门要进一步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在办理方式、窗口权限、提速提效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对经批准不进省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也要按照“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运作,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公开审批内容,力争在阳光政务上有新突破 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各部门所有的审批项目 (涉密事项除外),都要实行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窗口权限等八项内容公开,并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和单位网站上公布,保障办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审批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申请人需要填写的有关表格,必须做到能在网站上查询和下载。按照窗口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印制《服务指南》、项目告知单,提供示范文本。公开内容的具体要求是: 项目名称。以皖政办[2006]30号文件所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准。在同一项目中,若因申报条件、材料目录、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不一致的,实际操作中可分解成小项。 审批依据。标明制定机关、标题、文号或有关条款。 申报条件。注明项目申报所必需的资质、资格等前提条件。 材料目录。审批过程中法定的书面证明、图表、申请书等全部材料目录。 办理程序。按照审批的顺序,列出项目办理的详细过程和环节;涉及其他部门前置性审批或者需要下级机关初审的,应在程序中注明。 办理时限。需标明法定期限、承诺期限两个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应标明总时限,并在总时限后加括号注明有关内容的分时限。 收费标准。标明收费数额及合法依据。 窗口权限。指窗口工作人员对具体项目的处置权力。分为全部授权、部分授权、未予授权3类。 全部授权。指服务窗口可以对项目审批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部分授权。指服务窗口对项目审批某些环节行使权力,分为直接报签和决定 受理两类:直接报签指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直接提出审理意见,报单位领导签发;决定受理指服务窗口经过初审,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未予授权。指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无法判断,收转单位办理。
三、创新审批机制,力争在提高效率上有新突破 各部门在效能建设中,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工作机制,归并职能交叉或职能相近处室的业务,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通过授权窗口、启用审批专用章、联网办理等措施,使行政审批权限向窗口前移,直接为办事人服务。 省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窗口首席代表制度。首席代表根据单位授权,具有本单位部分承办事项的决策权,并负责本部门当场办理事项,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联合办理或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代表本部门签薯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对无需听证、招标、拍卖、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集体研究和上报审批的项目,一般由首席代表现场办理,切实提高服务窗口现场办结率,解决“只挂号不看病”的问题。
四、加强窗口建设,力争在效能建设中树立新形象 各部门要把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作为服务基层和群众、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场所,把加强窗口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选派作风正、业务精、能力强,能代表单位水平的同志,担任窗口首席代表,进一步提高窗口办事能力,让效能建设的成果在窗口服务中得到体现。 省政务服务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总结经验,大胆开拓创新,建立健全适应工作需要的管理机制。窗口人员应勤奋工作,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效能建设中,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出色的工作业绩,树立政府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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